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促进高校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高校党的纪检组织的作用,加强党风党纪教育和健全学院监督体系,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教师廉洁从教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纪委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院纪检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个中心任务,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服务于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保障和促进学校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以党风廉政建设为主线,以经常性教育为基础,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努力做好纪律检查工作。
第四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党的领导干部、党员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为院纪律检查工作专职机构。院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由学院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学院党委相同,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下设纪委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主管全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监督检查本校党组织和党员,重点监督学院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七条 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组织协调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协助院党委实施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参加党员领导干部的评议考核和拟提任领导干部的考察,负责廉政鉴定工作。
第八条 负责处理学院各党(总)支部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提出对涉案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建议。
第九条 受理学院党组织、党员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信访、举报和控告、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同各种违反党纪、败坏党风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条 负责起草修订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党纪党规教育计划,做好各项规章贯彻执行情况督查,抓好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工作。
第十一条 抓好纪检干部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领导下级党组织的纪检工作,对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提高纪检干部的依法执纪水平。负责承办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十二条 根据党委和上级纪委现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学院纪律检查工作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长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干部任免、招生就业、学籍管理、财务收支、大宗物品采购、基建工程、职称评聘等在内的监督管理机制,从各项工作的源头上把好廉政关。参与学院招标工作全过程,对学院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决策事项、重大经济活动从财经纪律的角度予以监控,对学院年度经费开支情况及重大支出项目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协助院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院内各部门的不同工作特点,会同院内各级党组织共同制定岗位廉政建设责任制,并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岗位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注意发现和树立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廉洁奉公的优秀典型,弘扬正气,努力营造一个清新文明的工作环境。
第十六条 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坚持新提拔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年度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纵向与横向联系,增进内部与外部的交流。随时掌握纪律检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同时做好信访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做好举报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于反映、举报的党员干部或部门的违纪违规情况与案件,按程序受理并做好调查工作,同时相关部门应按照纪委要求予以配合,并做出书面回复,学院纪委依照相关法规及程序严肃处理。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学院纪检干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模范遵守党纪党规和组织原则,以对党、对事业、对同志高度负责的精神,廉洁自律,勤奋工作,努力维护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团结统一,维护学院的稳定与发展。不得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包庇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条 对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内部要求保密的有关事项,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公开。凡与党员违纪案件有牵连或与涉案人有亲属关系的纪检干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实行回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学院纪委研究通过,报学院党委会审定之后试行。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