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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
《关于进一步强化精准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十条措施》
2022-11-29 18:54   汉中市纪委监委
为精准开展鞭策惩戒工作,激励全市党员干部心无旁骛、干事创业,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通知》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各级党组织要把讲政治摆在首位,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既要严肃认真开展追责问责,又要保护好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巡察、审计监督、信访举报、群众反映等方式,着力纠治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中对党不忠诚、阳奉阴违、敷衍塞责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问题,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
 二、全力服务中心大局。 各级党组织要围绕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要求,围绕市委高质量发展大局,推动“13469”战略、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创建国家文明城市、乡村振兴、清廉汉中建设、作风建设专项行动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重大任务落地见效。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打折扣、搞变通等问题。要围绕服务中心大局,坚持把问责的利剑对准不担当、不作为、不落实、慢作为、乱作为“三不一慢一乱”的人和事,树立鲜明的干事创业导向。
 三、科学厘清职责权限。 严格约束权力,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严格按照清单清理现有不合理责任,取消有关部门没有法律政策依据、权责不对等的职责权限。严格使用“责任状”,不能假借“属地管理”名义,动辄签“责任状”,变相向地方和基层推卸责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严禁花样翻新喊口号,注重实绩实效,不搞层层加码,慎用“一票否决”。严格规范部门问责权限,有关职能部门要完善追责问责权限程序,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会商,共同研判,精准问责。
 四、始终坚持错责相当。 要查明各层级、各单位、各岗位的职责范围和责任清单,明确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责任边界,准确判断发生问责情形的责任归属,做到是谁的问题就问谁的责任,该追究哪一级就追究到哪一级。要准确区分失职失责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和违纪普通党员的直接责任,坚决杜绝以简单问责下级代替自己整改落实,以追究直接责任代替追究领导责任;要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做到责任类型和量纪档次相匹配,注意纠正量纪档次“一刀切”的平均式问责。
 五、精准运用“四种形态”。 各级党组织要学深悟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特别是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做到“四个挺在前”。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强化党员干部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防止干部错误行为由小到大、由轻到重、由量到质的变化。主体责任挺在前,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第一种形态”主体责任牢牢扛在肩上,经常运用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措施对党员干部进行严格教育监督管理。日常监督挺在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关键人、关键处、关键事、关键时,强化日常监督,关口前移,及时“红脸出汗”“咬耳扯袖”,不搞“不教而诛”,把握好严与宽的关系,严格落实“四种形态”标准,体现组织关怀温度。谈心谈话挺在前,各级党组织要落细落实廉政谈话、提醒教育等工作,突出抓早抓小,保护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善用日常谈心谈话方法,与党员干部交心谈心,增强监督“温度”。
 六、注重“三个效果”统一。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政治效果,坚持尺度标准、精准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规范问责程序,坚持依规依纪依法,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问责的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避免程序违规违法。规范问责标准,坚持实事求是,既要防止追责问责不力、不实、不到位,又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粗放化,更要避免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的现象,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执纪过度、处理未达预期等问题。规范问责责任,严格落实同级党组织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在问责工作中出现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及时予以纠正,对问责工作不负责任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七、深化以案促改。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科学精准追责问责的同时,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注重深入分析责任落实、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相关责任部门发出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其履职尽责、完善机制、改进作风,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同时要做好教育回访、抓好后续管理,坚决杜绝“一问了之”。
 八、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 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各级党组织要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加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有关单位沟通会商,严格区分“公”与“私”,对有关问题进行全面综合研判,尊重历史和现实,不搞“一刀切”,正确看待干部在工作中的失误,积极实践运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大胆容错纠错。
九、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及诬告陷害者澄清。 及时予以了结,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用好无实质性内容信访直接了结的机制,减少干扰,让干部心情舒畅开展工作。及时予以采信,对函询中如实说明情况的,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要向党员干部本人书面反馈采信结果,解除干部顾虑。及时予以澄清,对不实举报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采取会议、通报等形式公开澄清,让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大胆干事创业。及时依规依纪依法严惩诬告者,对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的行为严肃查处,既为干事者撑腰,又向诬告者亮剑。

 

 十、正确对待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干部。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有关制度,对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积极改正、担当作为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甄别,影响期满后,明确不影响提拔使用。各级党组织“一把手”要及时关注受处理处分的党员干部情况,不能揪着过去不放,甚至“晾在一边”,既要压担子、给任务,又要一视同仁、正确使用,坚决纠治该用不用、拒绝使用、一律不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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