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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汉中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
2022-11-29 18:26   汉中市纪委监委

汉中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澄清正名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厉惩处与澄清正名并重、监督干部与保护干部并重、办案效率与办案效果并重,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实检举控告,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
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澄清事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消除负面影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工作中对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工作。
第五条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
(二)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在条件具备时启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和范围,遵守保密规定。
(三)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负责澄清正名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失实检举控告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委或者市纪委监委批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属于错告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七条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
(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
(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
(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正名的情形。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正名事宜。
第八条 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后,应当按照前述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应当澄清正名的,征求信访举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时提出澄清正名工作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正名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九条  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提出澄清正名申请,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正名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失实检举控告对被检举控告人造成影响的程度,结合澄清正名对象意愿,合理选择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消除影响:
(一)书面澄清正名。向澄清正名对象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正名事项、澄清正名机关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二)当面澄清正名。对澄清正名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正名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三)会议澄清正名。在澄清正名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正名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召开会议澄清正名。
(四)通报澄清正名。涉及澄清正名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者发函委托有关机关(单位)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
(五)其他方式澄清正名。其他澄清正名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
以上澄清正名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正名、会议澄清正名、通报澄清正名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正名。
发函委托澄清正名的,被委托单位党组织应当在澄清正名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澄清正名情况报委托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  拟采取会议澄清正名、通报澄清正名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正名的,在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正名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正名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正名方式。
采取公开方式澄清正名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预案,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澄清正名工作仅针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正名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正名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承办部门应当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澄清正名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依靠党组织做好澄清正名对象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听取澄清正名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织澄清正名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提醒澄清正名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以消除误解、增进团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澄清正名工作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澄清正名工作成果运用:
(一)密切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通报澄清正名工作情况。加强澄清正名工作的跟踪分析,注意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细化工作制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正名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正名工作效果,激发干事创业热情。
(三)强化宣传引导,选取办理质量高、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体现鲜明导向,激励担当作为。
第十六条 对单位或者集体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参照本办法办理。
澄清正名工作情况及时向派出机关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报告,并通报澄清正名对象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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