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纪委法规室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对党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的三类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1.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财的;
3.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
二、按照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陕办发[2014]26号)精神,对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1.各级领导干部办理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
2.严禁家庭婚丧嫁娶大操大办,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
3.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4.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5.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6.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三、按照中共汉中市委《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意见》(汉发[2013]9号)、市纪委《关于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婚丧喜庆事宜的通知》(汉纪发[2013]1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汉纪发[2016]21号)精神,对全市各级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1.不得操办除本人和直系亲属婚丧嫁娶事宜以外的其他喜庆事宜;
2.严格执行婚丧嫁娶事宜申报制度,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含副县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为本人及直系亲属举办婚礼前7个工作日须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本级纪检机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或宴请对象等,并作出廉政承诺。丧事在第一时间向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本级纪检机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口头或电话报告;
3.在具体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七禁止”规定,即禁止扰民渲染,禁止超范围邀请,禁止大操大办,禁止庸俗迷信,禁止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禁止违规送收礼,禁止未报虚报办理;
4.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级纪检机构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实际操办情况,包括参加人数、使用车辆、活动规模、花费和收受礼金礼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