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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汉中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
2022-11-29 18:25   汉中市纪委监委

汉中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澄清正名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厉惩处与澄清正名并重、监督干部与保护干部并重、办案效率与办案效果并重,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实检举控告,是指经纪检监察机关核查,认定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或者纯属捏造、诬告陷害的检举控告。本办法所称澄清正名,是指以适当方式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澄清事实,保障其合法权益、消除负面影响。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干部监督等工作中对失实检举控告的澄清正名工作。第五条 开展澄清正名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准确。(二)审慎稳妥,严格程序。在条件具备时启动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合理确定方式和范围,遵守保密规定。(三)分级负责,谁核实谁澄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负责澄清正名工作的组织协调、情况汇总,处置检举控告的承办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失实检举控告区分诬告陷害和错告。认定诬告陷害,应当经市委或者市纪委监委批准,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属于错告的,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批评教育。第七条 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澄清正名:(一)被检举控告人在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工作中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的;(二)被检举控告人人身权利、财产权益等受到侵害或者正常工作、生活等受到不良影响的;(三)失实检举控告在一定范围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其他确有必要澄清正名的情形。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但被检举控告人尚有其他问题线索拟进行核查的,应当待其他问题线索查结后再研究决定澄清正名事宜。第八条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后,应当按照前述有关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应当澄清正名的,征求信访举报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及时提出澄清正名工作书面建议和方案,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涉及重要岗位领导干部,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拟公开澄清正名的,必要时呈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第九条 被检举控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书面提出澄清正名申请,承办部门核实认定检举控告失实且有必要澄清正名的,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及时办理。第十条 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失实检举控告对被检举控告人造成影响的程度,结合澄清正名对象意愿,合理选择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正名,消除影响:(一)书面澄清正名。向澄清正名对象送达澄清正名函,载明澄清正名事项、澄清正名机关和时间等,抄送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并根据需要抄送相关组织人事部门。(二)当面澄清正名。对澄清正名对象造成心理影响的,派员或者发函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当面澄清正名事实,帮助其消除思想顾虑,激励其担当作为、履职尽责。(三)会议澄清正名。在澄清正名对象所在单位等一定范围造成影响的,可派员或者发函委托澄清正名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在相应范围内召开会议澄清正名。(四)通报澄清正名。涉及澄清正名对象换届选举、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向所在单位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消除影响。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或者发函委托有关机关(单位)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情况,消除影响。(五)其他方式澄清正名。其他澄清正名方式更为适宜的,可以使用其他方式。以上澄清正名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使用当面澄清正名、会议澄清正名、通报澄清正名等方式的,应当同时使用书面澄清正名。发函委托澄清正名的,被委托单位党组织应当在澄清正名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澄清正名情况报委托纪检监察机关。第十一条 拟采取会议澄清正名、通报澄清正名等方式在较大范围公开澄清正名的,在实施前应当征求澄清正名对象本人意见,结合澄清正名事项具体情况、工作实际需要等因素,选择适宜的澄清正名方式。采取公开方式澄清正名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做好工作预案,防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第十二条 澄清正名工作仅针对检举控告失实的具体问题,不对澄清正名对象作出全面评价。澄清正名内容主要是调查核实结果,不涉及核查工作细节。承办部门应当注意保障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得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内容。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应加强与澄清正名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沟通,依靠党组织做好澄清正名对象思想政治工作。注意听取澄清正名对象的思想认识及表态,体现组织澄清正名是非、保护干部的鲜明态度,引导其放下思想包袱、正确对待群众监督。提醒澄清正名对象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讲清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情况和个人思想认识,以消除误解、增进团结,自觉接受组织监督。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澄清正名工作相关材料归入干部廉政档案备查。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澄清正名工作成果运用:(一)密切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通报澄清正名工作情况。加强澄清正名工作的跟踪分析,注意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细化工作制度,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二)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开展回访,了解澄清正名对象的工作表现、思想认识等情况,巩固澄清正名工作效果,激发干事创业热情。(三)强化宣传引导,选取办理质量高、效果好的典型案例公开报道,体现鲜明导向,激励担当作为。第十六条对单位或者集体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工作按照本办法办理。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出)机构开展澄清正名工作,由本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批,参照本办法办理。澄清正名工作情况及时向派出机关对口联系的监督检查部门报告,并通报澄清正名对象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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